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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修订两大规则 从业人员“拿证”新增两方式


发布日期:2024-03-22 02:15    点击次数:95


  证券时报记者 赵梦桥

  近日,在证监会指导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修订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下称“《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下称“《注册登记规则》”)。

  之前,《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于2022年发布,将不同类型机构的基金从业人员纳入统一的自律规则管理体系,为基金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供规则依据。本次修订细化了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禁止性要求和自律约束措施,进一步明确了行业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并结合行业实际丰富了从业资格取得方式,为境内外基金专业人才合规从业提供便利条件。

  而《注册登记规则》则早于2012年发布,明确了基金经理注册管理的条件标准、办理流程、报送材料等具体要求,为规范基金经理执业行为奠定了基础。本次修订对过去碎片化的规则进行了梳理整合,规范了各类特殊产品基金经理的具体标准,将投资经理登记管理规程统一纳入自律规则中,同时明确了投资管理人员专业履职能力和工作经验要求,并将规则名称改为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

  五类人员应注册资格

  《管理规则》修订后,通过所在机构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以下五类人员应当注册取得从业资格:

  一是公募基金管理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中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人员;

  二是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

  三是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人员;

  四是基金服务机构中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人员;

  五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那么,通过哪些方式可以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管理规则》修订后,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拓展为以下五种:

  一是基金从业考试;二是资格认定;三是从业经历认定;四是“学历认定+考核”;五是“专项培训+考核”。

  通过从业经历认定及“学历认定+考核”的方式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科目的人员,自从业资格首次完成注册之日起的60日内,应当完成不少于15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其中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不少于5学时。

  不难发现,《管理规则》修订后,新增了两种“拿证”方式,分别是“学历认定+考核”、从业经历认定,这也为从业人员取得资格证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强调从业人员规范性

  为落实“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的要求,《管理规则》对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资格管理、后续培训和执业行为进行了系统性的规范,主要包括考试考核方面、从业资格管理方面、后续培训方面、执业行为方面。

  例如,在执业行为方面,《管理规则》要求,应当遵守忠实义务、审慎义务、守法合规义务、利益冲突管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适当性义务、公平竞业义务和保密义务,不得有滥用职权、商业贿赂、不当言论、干扰监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六项禁止性行为。

  对违反《管理规则》的有关行为,协会还将采取以下部分措施:从业人员违反执业行为规范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合规教育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者警告、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加入黑名单、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措施。其中,从业人员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情节严重且社会影响恶劣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协会将从重处理。

  此外,对于未按要求履行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的机构,协会将根据具体情形并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者警告、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限制相关业务活动等纪律处分措施。同时,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约束投资管理人员

  修订后的《注册登记规则》对“投资管理人员”做了明确定义:指在公募基金管理机构中负责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经理、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中负责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或者负责年金、养老金或社保基金等投资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以及上述机构中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中负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人员参照本规则执行。

  修订后的《注册登记规则》主要从多个方面加强了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自律约束:

  一是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中从事私募资产管理或投资管理的投资经理等纳入了自律规则适用范围,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资管理人员实施了全口径执业行为自律管理;

  二是细化了投资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材料等注册登记要求,从入口端强化机构及投资管理人员服务长期资金的能力;

  三是强化了对投资管理人员流动的合理性、平稳性要求,加强对募集期、封闭期、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等情形下基金经理的离任及变更管理要求,更好地维持产品投资运作的稳定,保障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机构在有关投资管理人员的制度建设、流程办理、日常管理等方面应当承担的职责,压实机构主体管理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后的《注册登记规则》对基金经理任职提出了部分明确的规定:一方面,要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满足对投资管理、投资研究等业务经验的年限要求且最近1年在金融机构从事有关工作,符合诚信合规有关要求,并且通过了协会组织的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另一方面,管理养老目标基金、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REITs基金等特殊产品的,在满足前述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当具备对应的从业经验或者投资业绩要求等。

  同时,聘任、解聘基金经理,应当及时办理基金经理任职注册和离任注销;调整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或者安排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应当及时办理基金经理变更备案。

  此外,修订后的《注册登记规则》对投资经理任职也做了规定:一方面,要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满足对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的年限要求,符合诚信合规有关要求。另一方面,担任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投资经理的,在满足前述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当具备对应的从业经验和投资业绩要求等。聘任、解聘投资经理,应当及时办理投资经理的任职登记和离任注销。